(2016)苏0581民初7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单学东、单学兰与阚泽永、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学东,单学兰,阚泽永,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962号原告:单学东。原告:单学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泽永。被告: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港城路2222号。法定代表人:邱兆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主要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学东、单学兰与被告阚泽永、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学东、单学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被告阚泽永,被告东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学东、单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俞雪妹交通事故身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195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10时26分许,被告阚泽永驾驶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常熟市沙洞线由南往北行至锡太公路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头右前角撞击在沙桐线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往北进入路口的俞雪妹所驾常熟2×××7电动车,致俞雪妹跌倒又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俞雪妹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二原告系俞雪妹的法定继承人。被告东森公司系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主,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被告阚泽永辩称,我是被告东森公司的驾驶员,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东森公司辩称,被告阚泽永是我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被告阚泽永系职务行为,我公司同意承担因被告阚泽永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责任。我公司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进行理赔,请求法院作出合理的裁判。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阚泽永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以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有投保不计免赔,该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驾驶人应当具有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应当具备营运证,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阚泽永已承担刑事责任,我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诉讼费用我公司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10时26分许,阚泽永驾驶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常熟市沙洞线由南往北行至锡太公路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头右前角撞击在沙桐线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往北进入路口的俞雪妹所驾常熟2×××7电动车,致俞雪妹跌倒又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俞雪妹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后常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阚泽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俞雪妹不负该事故的责任。阚泽永该起事故造成俞雪妹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1139号刑事判决,阚泽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俞雪妹于1950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父母早已去世,丈夫单小林于2009年3月去世,俞雪妹与单小林生育了单学东、单学兰二个子女。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主为东森公司,阚泽永系该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正执行公司安排的事务。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并附加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认定被告阚泽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俞雪妹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该起事故致俞雪妹死亡,二原告作为俞雪妹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俞雪妹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事故发生时被告阚泽永系职务行为,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东森公司承担,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结合事故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东森公司全额赔偿。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对于被告东森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由被告东森公司予以赔偿。至于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可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1、关于死亡赔偿金,俞雪妹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死亡时65周岁,故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15年,原告主张557595元(37173*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丧葬费,原告主张100000元,应按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本院认定30891.50元。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人被告阚泽永已受到刑事责任,因此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阚泽永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俞雪妹死亡,交通事故行为确实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人理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阚泽永驾驶的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系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确定,二原告主张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4、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本院酌情认定300元。5、治丧人员必要费用,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确有误工损失,原告主张1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1500元。俞雪妹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57595元、丧葬费3089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元、治丧人员必要费用1500元,合计640286.50元。上列赔偿项目,均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责任限额为110000元,超过限额530286.50元。故应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各赔偿二原告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530286.50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被告东森公司赔偿,该金额未超过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0万元,且已投保不计免赔条款,故均应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二原告要求被告阚泽永、东森公司、人保上海分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19595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单学东、单学兰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402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二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单学东、单学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单学东、单学兰负担198元,被告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0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80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