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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余花与陈亦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余花,陈亦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陈余花,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亦丑,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余花与被执行人陈亦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亦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亦丑缴纳执行款168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1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亦丑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亦丑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其名下的浙C×××××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大,故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亦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亦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