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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晓与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李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934号原告张晓,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涵,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晓诉被告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以被告李科向其借款60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科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交被告李科身份证明,被告李科身份不明确。原告张晓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