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特50号申请人: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北金色花园小区16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08175A。法定代表人:孙红军,任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红庙村第二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4001K。法定代表人:杨青英,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石文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称: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及仲裁规则;2、仲裁庭未依法向申请人告知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人员;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终止,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包含了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综上,请求撤销(2016)宝仲裁字第8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仲裁庭已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及仲裁规则,且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时也未对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宝仲裁字第88号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41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仲裁费28041元,由被申请人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438041元及第一项计算的利息,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本院认为,2016年5月4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宝鸡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2016年5月9日特快专递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拒收”;且庭审中,申请人明确表示其对仲裁程序没有异议。综上,对于申请人称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之申请因无证据认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终止,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包含了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该请求属实体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于申请人该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