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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秀芬与何春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芬,何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芬,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执行人何春琴,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秀芬与被执行人何春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5)闽0824民初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