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二海与尚明、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二海,尚明,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韩二海,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尚明,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霍丽,女,4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尚明妻子。本院在执行韩二海与尚明、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军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