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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二海与尚明、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二海,尚明,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韩二海,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尚明,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霍丽,女,4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尚明妻子。本院在执行韩二海与尚明、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军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