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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闻利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闻利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365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23989F。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昇,男,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被告:闻利剑,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利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