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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5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乔磊、孙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磊,孙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5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磊,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妍,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华创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磊因与被上诉人孙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磊、被上诉人孙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乔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妍的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孙妍承担。事实及理由:乔磊根本没有找孙妍借过钱,只是因为帮忙写“借条”,没有证据证明乔磊接到过这笔钱,且乔磊有证据证明与孙妍是合作伙伴,根本没有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孙妍辩称,不同意乔磊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钱确实给到了乔磊,并由乔磊出具了借条。孙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乔磊归还借款70000元;2.判令乔磊支付借款利息1522.5元(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乔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9日乔磊向孙妍借款100000元,并向孙妍出具“借条”,载明:“今孙妍借给乔磊身份证号(12010619850521001X)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定于2015年.11.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乔磊”。借款到期后乔磊于2016年2月2日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7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孙妍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孙妍提交的借条、贺某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贺某的证言为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妍提交的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证人贺某证言,内容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乔磊从孙妍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乔磊提出孙妍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乔磊借款后未按约足额还款是本案成讼原因,故应承担向孙妍偿还剩余借款70000元的义务。关于孙妍要求乔磊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产生的利息1522.5元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乔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妍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22.5元(合计71522.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乔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妍)。上诉人乔磊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乔磊和孙妍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证明:乔磊和孙妍之间是合作关系,乔磊是做婚庆的,孙妍是其供应商;孙妍说乔磊欠钱没还,再借钱给乔磊,这是不可能的。被上诉人孙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只是节选,并不全面,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双方确实存在合作关系,孙妍爱人为乔磊做婚庆道具,乔磊尚欠尾款未付;乔磊找孙妍借过一次100000元、一次10000元,10000元还了,100000元没有还清,后来双方不再合作。被上诉人孙妍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乔磊二审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诉讼当事人各持己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人乔磊于2015年9月30日向孙妍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孙妍另提供了出借款项的来源及证人证言,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乔磊从孙妍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乔磊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接到涉案款项,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与涉案借款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乔磊未按借条中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系违约行为,孙妍认可乔磊已还部分借款30000元,故乔磊应承担立即偿还剩余70000元借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于法有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乔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上诉人乔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权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