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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与周玉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周玉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60号原告: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高慧丽,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玉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沂南县青驼镇朱家崖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