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1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炎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炎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71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朱炎逢,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盛鑫矿业有限公司厉山车站负责人,户籍地随州市曾都区,现租住随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襄铁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炎逢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炎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朱炎逢在厉山车站货场开展运输重晶石原矿石作业时,趁堆放在厉山车站货场一区王某的重晶石原矿石(BaS04≥80%)无人看管之机,安排铲车司机将王某净重49.7吨的重晶石原矿石(BaS04≥80%)装载到车牌号为鄂S211**和鄂S069**的两辆货车上,后由货车司机将矿石运至均川镇销售。经鉴定,朱炎逢盗窃的重晶石原矿石(BaS04≥80%)的价格为每吨360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49.7吨重晶石原矿石(BaS04≥80%)共计价值17892元。另查明,被告人朱炎逢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于2016年5月4日赔偿王某矿石款18000元,王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朱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炎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工矿产品供销合同、收据、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有证人证言,有被害人陈述,有价格鉴定结论书,有视频资料,有归案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炎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炎逢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炎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