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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乐道珍与殷继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道珍,殷继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265号原告:乐道珍。被告:殷继发。被告:XX,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城关镇长坪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道珍与被告殷继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道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道珍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道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乐道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延群保康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鄂0626民初126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6)鄂0626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乐道珍送达地址保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胡俊峰送达人:王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