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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彭丁国、彭丁山判决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彭某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林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山,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6月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6)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福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远童、人民陪审员向明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龙明珍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系堂兄弟关系,两人共同贩卖毒品,由彭某山到彭某某处拿毒品,然后贩卖,赌资交给彭某某保管。两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2日16时许,吸毒人员田某某打彭某山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但田某某提出先赊账,后彭某山与田某某、彭某等人一起在房间里将冰毒吸食。2.2016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田某某采取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给彭某山100元,后彭某山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给彭某某。3.2016年4月23日18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冰毒,彭某山叫田某某自己去保靖县武装部宾馆取。后彭某山联系彭某某,由彭某某在武装部宾馆大厅交给田某某100元的冰毒,田某某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给彭某某200.之后,彭某某又在天子宾馆将尚欠的100元冰毒交给田某某。4.2016年4月24日17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号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田某某付给彭某山100元现金,彭某山得钱后交给彭某某。5.2016年4月25日9时许,田某某的朋友打田某某的电话,问其是否能够联系冰毒,田某某便打电话给彭某山,要求彭某山送100元的冰毒到保靖县武装部宾馆对面的信用社门前。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信用社门前,与田某某的朋友完成了交易。6.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号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田某某付给彭某山100元现金,并与黄某等人将冰毒吸食,彭某山得钱后交给彭某某。7.2016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彭某刚打彭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后彭某某在保靖县雅丽中学对面的巷子里交给彭某刚100元的冰毒,彭某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彭某某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山、彭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参与犯罪七次,彭某山参与犯罪六次,其中给田某某及其朋友六次贩卖冰毒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负责提供冰毒、管理毒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山在犯罪过程中负责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两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冰毒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次数有异议,自己只参与贩卖冰毒二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系堂兄弟关系,两人共同贩卖毒品,由彭某山到彭某某处拿毒品,然后贩卖,赌资交给彭某某保管。两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2日16时许,吸毒人员田某某打彭某山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但田某某提出先赊账,后彭某山与田某某、彭某等人一起在房间里将冰毒吸食。2.2016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田某某采取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给彭某山100元,后彭某山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给彭某某。3.2016年4月23日18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冰毒,彭某山叫田某某自己去保靖县武装部宾馆取。后彭某山联系彭某某,由彭某某在武装部宾馆大厅交给田某某100元的冰毒,田某某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给彭某某200.之后,彭某某又在天子宾馆将尚欠的100元冰毒交给田某某。4.2016年4月24日17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号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田某某付给彭某山100元现金,彭某山得钱后交给彭某某。5.2016年4月25日9时许,田某某的朋友打田某某的电话,问其是否能够联系冰毒,田某某便打电话给彭某山,要求彭某山送100元的冰毒到保靖县武装部宾馆对面的信用社门前。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信用社门前,与田某某的朋友完成了交易。6.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田某某再次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送至保靖县天子宾馆368号房间。彭某山到彭某某处取得冰毒后,送至宾馆房间交给田某某,田某某付给彭某山100元现金,并与黄某等人将冰毒吸食,彭某山得钱后交给彭某某。7.2016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彭某刚打彭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后彭某某在保靖县雅丽中学对面的巷子里交给彭某刚100元的冰毒,彭某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彭某某100元。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彭某某的MEIIGOO牌手机及被告人彭某山的Caolpad手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或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立案情况及被告人彭某山、彭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彭某山将冰毒卖给田某某及其朋友的情况;3.证人彭某刚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将冰毒卖给彭某刚的情况;4.证人黄某、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田某某打彭某山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冰毒,彭某山将冰毒送至天子宾馆,之后,田某某与黄某、彭某将该冰毒吸食的事实;5.被告人彭某山、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4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彭某山从彭某某处取冰毒后将冰毒卖给田某某及其朋友的情况;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将冰毒卖给彭某刚的情况;6.尿检报告,证明,被告人彭某山、彭某某和吸毒人员田某某、黄某、彭某、彭某刚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彭某山、彭某某与购买冰毒人员田某某相互进行辨认的情况;被告人彭某某与购买冰毒人员彭某刚相互进行辨认的情况;吸毒人员黄某、彭某等对彭某山进行辨认的情况;6.视频资料,证明,天子宾馆的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时的情况;7.彭某某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彭某山支付宝转账情况及彭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通话清单,证明,彭某某、彭某山贩卖冰毒的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某,1987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312519871105231X,被告人彭某山,1994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3125199412172316,二被告人在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经法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山、彭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参与犯罪七次,彭某山参与犯罪六次,其中给田某某及其朋友六次贩卖冰毒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负责提供冰毒、管理毒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山在犯罪过程中负责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两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辩解“其只参与贩卖冰毒二次”,经查,1.同案被告人彭某山在侦查阶段的几次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上列犯罪事实;2.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的微信截图佐证被告人彭某山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3.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的通话记录清单佐证被告人彭某山在侦查阶段的几次供述的真实性;4.虽然被告人彭某山当庭翻供称其毒品不是来源于被告人彭某某,但其提供的上线无法查证核实,在庭审期间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其翻供理由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参与贩卖冰毒七次。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山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某的刑期折抵后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彭某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山的刑期折抵后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MEIIGOO牌手机及Caolpad手机依法处置,所得收益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福生审 判 员  石远童人民陪审员  向明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明珍附页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