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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益凤与伍巧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益凤,伍巧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159号原告:韦益凤,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伍巧莉,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2号盐业大厦南楼四楼北半层楼。法定代表人:卓毅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益凤诉被告伍巧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益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益凤负担。审 判 长 廖 冰代理审判员 严 宇人民陪审员 莫秀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家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