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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70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贾仁美与刘美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仁美,刘美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湘07**民初1795号原告:贾仁美,男。委托代理人:李林,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美红,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芷兰社区朗州路666号。负责人:蒋德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贾仁美与被告刘美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仁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刘美红、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尚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仁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刘美红、太平洋公司赔偿贾仁美因交通事故受伤损失共计51234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9日5时30分许,被告刘美红驾驶湘J25T**小型轿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44线由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往常德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牛鼻滩镇芷湾渔场路段时,遇贾仁美骑人力三轮车(载一车蔬菜)同向行驶在前,刘美红在超过三轮车的过程中,将三轮车刮翻倒地,造成贾仁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而刘美红没有停车救人和保护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勘认定,刘美红的违法行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贾仁美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3036元,门诊医疗费1400元。贾仁美的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1人护理60日,营养30天,医疗费按实际医疗开支酌定(凭发票)。后期医疗费500元左右。刘美红驾驶的湘J25T**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贾仁美向法院起诉。刘美红辩称:刘美红垫付了医疗费13886元,支付贾仁美现金500元,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应赔偿贾仁美损失,刘美红多垫付的费用应返还。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辩称:被告刘美红系驾车逃逸,商业险拒赔;贾仁美部分诉求过高,应依法核减;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6年4月19日5时30分许,刘美红驾驶湘J25T**小型轿车与贾仁美骑人力三轮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2)贾仁美受伤后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贾仁美由其妻子护理的情况。(3)湘J25T**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投有保险的事实。(4)在本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刘美红向贾仁美垫付14386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刘美红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未救助伤者,也未保护事故现场,就驾车离开,其肇事逃逸的事实本院可以认定。依照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提交贾仁美的车辆定损单,虽贾仁美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故可以认定贾仁美的车辆损失为150元。贾仁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项下损失:凭票医疗费14436元加上法医鉴定的后期治疗费500元为14936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天×24天为2400元;营养费:50元/天×30天为1500元;小计18836元伤残项下:(1)护理费:80元/天×60天为48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残疾赔偿金:10993元/年×10%×9年为9894元;上述5项小计20494元。财产损失项下:车辆损失:酌定150元。鉴定费凭票认定1300元。损失共计:4078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贾仁美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一、关于责任的承担;二、关于赔偿问题。关于责任问题:常德市鼎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贾仁美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贾仁美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因刘美红驾车肇事逃逸,太平洋财险常德公司在第三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由刘美红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原告上述损失40780元,由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项下向贾仁美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伤残项下向贾仁美赔偿20494元;财产损失项下向贾仁美赔偿15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10136元,应由刘美红承担。贾仁美要求赔偿误工费,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贾仁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2280元,由刘美红向贾仁美赔偿11636元(已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30644元。上述义务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款到位后由贾仁美领取26934元,刘美红领取3710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40元已扣除);驳回贾仁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刘美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鸿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