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与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759号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宋戈林,经理。被告: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住古蔺县水口镇。法定代表人:吕亮,总经理。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俐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