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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与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759号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宋戈林,经理。被告: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住古蔺县水口镇。法定代表人:吕亮,总经理。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泸州同奔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俐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