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鼎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银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義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北京鼎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鼎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1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30662元、执行费361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0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