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丽娇与盖超、张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娇,盖超,张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884号原告:王丽娇,女,汉族,农民,现住金山乡。委托代理人:王洪晏,男,汉族,农民,现住金山乡。被告:盖超,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立君,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娇与被告盖超、张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840元,退回原告84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琚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