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执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雄峰、阮江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雄峰,阮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675号申请执行人:倪雄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阮江丰,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倪雄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阮江丰在(2016)浙0604执367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江丰银行存款人民币329775元(含执行费477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