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程训勇与薛青松、卢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训勇,薛青松,卢文菲,秦传博,朱亭亭,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175号原告程训勇,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薛青松,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卢文菲,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秦传博,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亭亭,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于龙,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训勇诉被告薛青松、卢文菲、秦传博、朱亭亭、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协商重新确定了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训勇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