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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崔毅与侯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毅,侯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崔毅,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侯旻,住甘肃省华亭县。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旻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旻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强文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