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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陕西德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陕西德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31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浩龙。委托代理人康瑞坤,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德昌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社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丰莹,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宝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陕西德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怀利于2016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9元,由原告魏怀利减半后负担2884.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田光坚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