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与龙大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龙大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358号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滕宝山,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大海。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龙大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吴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