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建兵与陈士昌、李军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兵,陈士昌,李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兵,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银行副行长,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陈士昌,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李军霞,女,1967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响水县。申请执行人孙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士昌、李军霞、冯建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建兵履行了32万元,现冯建兵依据(2015)响民初字第00252号法律文书,向主债务人陈士昌、李军霞进行追偿,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暂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予终结执行,待资产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