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念营与张新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念营,张新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64号申请人常念营。被执行人张新寿。本院在执行常念营与被执行人张新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