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武伯杨与王晓燕、赵淑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伯杨,王晓燕,赵淑华,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伯杨,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文津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燕,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华,女,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茶榆路西侧C区3层3009-3013。法定代表人:李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该公司楼层经理。上诉人武伯杨、赵淑华、王晓燕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建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伯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上诉人赵淑华、王晓燕、被上诉人居然之家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伯杨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中“对于武伯杨对自己的房屋管理不善,对该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情况,上诉人对自己承担的比例为50%”。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可。本案之所以发生,归根结底的原因系被上诉人王晓燕、赵淑华的安装工人在对移门书柜的测量中产生失误、书柜上所留暖气分水器处尺寸不合格,在安装时将带有弧形的暖气管戳破,导致在供暖期暖气漏水,将原告的地板、门套、壁纸、墙漆等损坏。事实发生后,上诉人立即与二被上诉人联系,被上诉人赵淑华到现场察看,并认可是其按装时出现的问题,愿意承担责任。一审时,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上诉人武伯杨家进行装修的个体,可以清楚的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人在安装书柜时同为书柜预留的地面突出的地暖管位置不合适,在安装时出现问题,后来在供暖试水时发生了漏水的事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了协商,被上诉人承认为其责任,但最终对赔偿数额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盛亮为上诉人武伯杨家楼下的业主,证明在2015年10月27日武伯杨家里暖分水器的管子破了,因为盛亮家也被淹。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该房屋损害事实的发生系二被上诉人的责任,与上诉人无关,本案所诉争的房屋系未入住的新房,不存在管理不妥的义务,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2、对于武伯杨主张的暖气费损失2827元,住宿费954元,租房费用6000元,新装修家具的拆装费用4500元。事发后,上诉人赶回家中,因为家中被水淹无法居住,在宾馆居住三晚是正常的事情,发生的住宿费理由应得到支持,因为正值采暖期,发生漏水房屋已该交结了暖气费,在租房过程中再次交纳暖气费,该损失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为房屋各种损失,暂时无法居住,租房的费用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损失也是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为鉴定地板进行更换,家中的家具拆装的费用已经产生,被上诉人理应赔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于法无据,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居然之家建材公司对此赔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诉人购买移门书柜的合同中,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明示承诺对公司的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并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应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赵淑华、王晓燕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对造成被上诉人房屋内财产损失的原因认定不清,在没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凭借证人证言和录音就认定水管漏水的事故与上诉人的安装行为有关系,显然存在瑕疵,证人证言和录音都具有主观性,不能客观的反映事实情况,而且与水管的漏水原因没有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错误。二、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违法。原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选取评估机构时没有通知各方当事人,在没通知各方当事人的情形下选定的鉴定机构是违法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该评估报告内容违背客观情形,严重夸大了被上诉人的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法程序委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对被上诉人的损失进行评估。被上诉人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武伯杨、赵淑华、王晓燕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伯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王晓燕、赵淑华赔偿我房屋装修的损失28978元、暖气费损失2827元、住宿费954元、租房费用6000元、评估费1000元、新装修家具的拆装费用4500元,以上共计43259元,居然之家建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伯杨系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20号院1号楼5单元5-601室房屋的业主。王晓燕、赵淑华合伙在居然之家建材公司二楼的006号商铺经营“恒福利家具”。2015年5月4日,武伯杨从王晓燕、赵淑华处购买了移门书柜一个。同年6月中旬,王晓燕、赵淑华安排工人送货并将移门书柜安装完毕。2015年10月底,武伯杨房屋因屋内水管漏水对该房屋内部分装修造成损害。庭审过程中,武伯杨提供了其与赵淑华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赵淑华自认对此次漏水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此证据与装修工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存在客观关联性,可以认定王晓燕、赵淑华对武伯杨房屋水管漏水负有一定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伯杨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大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武伯杨名下的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20号院1号楼5单元5-601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2016年1月18日该公司出具冀大众评报字【2016】第1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委托评估的室内木地板、门套、壁纸等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22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8978元。武伯杨支付评估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武伯杨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晓燕、赵淑华雇佣的人员在安装书柜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武伯杨房屋内水管漏水,造成武伯杨房屋的地板、门套等被水浸泡,产生了相应的财产损失,故王晓燕、赵淑华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武伯杨对自己的房屋管理不善,对该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王晓燕、赵淑华和武伯杨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武伯杨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28978元及评估费1000元,有鉴定报告及相应票据予以佐证,该数额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于武伯杨主张的暖气费损失2827元、住宿费954元、租房费用6000元、新装修家具的拆装费用45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9978元,王晓燕、赵淑华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武伯杨14989元。对于武伯杨要求居然之家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晓燕、赵淑华以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辩称的评估报告书存在瑕疵、程序不合法,因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等需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故对于其此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一、王晓燕、赵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武伯杨房屋装修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4989元;二、驳回武伯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晓燕、赵淑华雇佣的人员在安装书柜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上诉人武伯杨房屋内水管漏水,造成武伯杨房屋的地板、门套等被水浸泡,产生了相应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王晓燕、赵淑华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晓燕、赵淑华上诉主张认定事实不清,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武伯扬要求居然之家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因本案属于施工不当引起的财产损失,并非因产品质量或服务引起,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武伯杨作为房屋业主负有谨慎管理义务,案发时家中无人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该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王晓燕、赵淑华和武伯杨各自承担50%的责任较为合理,故上诉人武伯杨上诉主张划分责任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经武伯杨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晓燕、赵淑华未在一审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故对于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对王晓燕、赵淑华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武伯杨主张的暖气费损失2827元、住宿费954元、租房费用6000元、新装修家具的拆装费用4500元,因本案所诉争的房屋系未入住的新房,房屋处在装修阶段且上诉人未实际居住,财产损害赔偿限于直接损失,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武伯扬、王晓燕、赵淑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元,由上诉人武伯扬负担440.5元,上诉人王晓燕、赵淑华负担44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