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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金艳与被执行人杨贵华、李淑珍、李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艳,杨贵华,刘淑珍,李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鲁金艳,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杨贵华,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刘淑珍,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李建朝,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石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贵华、李淑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鲁金艳借款本息合计41700元,被告李建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4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贵华、刘淑珍负担。逾期被告杨贵华、李淑珍、李建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鲁金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贵华、李淑珍、李建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石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