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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永明申请执行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惠,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王永明与王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