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树宽与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俊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宽,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育民。被执行人:王俊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宽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俊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农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树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俊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树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191.77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俊刚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王俊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石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