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家文、杨冬与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文,杨冬,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杨家文,居民。原告:杨冬,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祥、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家文与被告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后本案因故中止审理。现原告杨家文、杨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文、杨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家文、杨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7元,由原告杨家文、杨冬负担100元,其余免交。审 判 员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