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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20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包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0646号原告:包某,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沈某,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包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璐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