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20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包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0646号原告:包某,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沈某,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包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璐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