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柴成林与杨继怀、柴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54-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柴某某与杨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柴某某在某某商业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柴某某在某某商业银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