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张海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张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又名惠水县就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315609318823。地址:惠水县涟江街道纸酒大道政务服务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熊红,系该中心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56093188-2。委托代理人王丹,女,1990年4月25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海堂,男,1985年1月11日生,住惠水县和平镇。本院在执行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执行张海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海堂没有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借款人民币20880元及案件执行费213.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海堂承诺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借款5000.00元,对剩余的借款15880.00元,被执行人张海堂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杨 俊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