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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532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志平与被执行人欧阳文桂、徐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平,欧阳文桂,徐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平,男,农民。被执行人:欧阳文桂,男,居民。被执行人:徐贵芳,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平与被执行人欧阳文桂、徐贵芳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欧阳文桂、徐贵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平借款本金3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