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顾玉才与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顾玉才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新北郊村。负责人:陈永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俊、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玉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顾玉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兴化市永余树柴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