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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人民法院与徐文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469号原告武义县人民法院与被告徐文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浙0723刑初000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文丰支付11985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武义县白姆新型墙体建材厂进行拍卖,并将执行款进行了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徐文丰因犯罪被羁押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4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民法院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