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龙天元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天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天元,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批准逮捕,当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雄赳,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天元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天元及其辩护人李雄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天元自2016年4月起,从我市一个叫“下桥”的男子(基本信息不详)处以150价格购进一个毒品包子后(麻古、冰毒混合物),多次进行贩卖。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龙天元在微信上接到吸毒人员王某购买毒品的信息,王某向其求购一份200元的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并要求其送到市“88酒吧”门口,龙天元立即到其上线“下桥”处以150元价格买了一份麻古、冰毒混合物后,赶到酒吧门口将毒品给了王某,王某在微信上支付了200元毒资。2、2016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龙天元接到吸毒人员付某的电话,付某向其求购100元的冰毒、麻古混合物,并要求其送到市农民街路口,过了几分钟,龙天元携带毒品赶到相约地点,将其已分好的一半毒品交给付某的朋友(付某委托其朋友来拿),付某的朋友当场将100元毒资付给了龙天元。3、2016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龙天元接到吸毒人员王某电话,要求其0时左右送200元的麻古和冰毒到88酒吧门口,龙天元立即到其上线“下桥”处以150元价格买了一份麻古、冰毒混合物后,赶到酒吧门口将毒品给了王某,王某在微信上支付了200元毒资。4、2016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龙天元接到吸毒人员付某的电话,付某向其求购100元的冰毒、麻古混合物,其同意后,不久付某便赶到龙天元住处,龙天元将其己分好的一半毒品交给付某,付某当场将100元毒资付给了龙天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天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龙天元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详单、鉴定意见、手机微信截图、证人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天元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天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天元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雄赳提出被告人龙天元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均系应他人要求贩卖,行为系被动性质,且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含量偏低,亦未抓获现场,故对被告人龙天元应当在十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龙天元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天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 斌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晓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