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元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元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85号罪犯杨元帅,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元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元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元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元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