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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谢岳军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岳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岳军,男,汉族,原住中山市,现住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叶志荣,该支行行长。上诉人谢岳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谢岳军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谢岳军并无如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岳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李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区美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