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2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9654939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浩,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5496Q,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9层1903。法定代表人刘广超。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4534.2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韩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