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时代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蹇翼辰、翟华洲、蹇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时代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蹇翼辰,翟华洲,蹇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757号原告:四川时代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静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蹇翼辰(又名蹇玉鑫),男,汉族,1998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翟华洲,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蹇义华,女,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原告四川时代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蹇翼辰、翟华洲、蹇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蹇翼辰、翟华洲、蹇义华经多方查找不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时代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蹇翼辰、翟华洲、蹇义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3元,由原告四川时代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苗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