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西志与陈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志,陈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5民初2号原告:西志,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被告:陈平,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志与陈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陈平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00元,减半收取计1467.00元,由原告西志承担。审 判 长 李 惠审 判 员 陈 薇人民陪审员 宋 永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亩巴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