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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凤芝、许殿有与陈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许殿有,陈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480号原告:王凤芝,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许殿有,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芝、许殿有与被告陈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 灿人民陪审员  杨龙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