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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增城市新塘锦灿布行与罗荣秀、广州市欣亚服装有限公司、王光论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论,增城市新塘锦灿布行,广州市欣亚服装有限公司,罗荣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煜辉,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城市新塘锦灿布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寿福,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欣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罗荣秀。原审被告:罗荣秀,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上诉人王光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17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原审被告广州市欣亚服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