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执异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45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C}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6执异字第00045号案外人陈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浩,系辽宁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泽好,系辽宁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某,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缺席)。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冯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4-2号17号,建筑面积19.88平方米的车库。案外人陈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某称,其与被执行人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4-2号17号,建筑面积19.88平方米的车库归案外人陈某所有。因此,法院查封的车库系案外人所有的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吕勇于1991年2月12日结婚,2008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私有车库一个,铁西区北滑翔路4-2号(17),面积19.88,产权归陈某所有。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吕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4-2号17号车库予以查封。本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本案查封的标的物即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4-2号17号车库登记于被执行人吕某名下,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本院将该处房屋查封并无不当之处。对于案外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车库归案外人所有,但是案外人自2008年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该车库所有权并不属于案外人。故案外人陈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战维家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