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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海口鸿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张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鸿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海口鸿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骏,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鸿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向申请执行人海口鸿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48091元、违约金(另计)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015元。但被执行人张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ghbuunwhze9py4ye30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王日光审判员  阳力平审判员  周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