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黎万均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万均,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黎万均,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黎万均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杨宏均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