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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翔华与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华,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41号申请人:张翔华,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申请人: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5711714446。法定代表人:卢衍丁。申请人张翔华与被申请人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价值97311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案外人吉新萍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XXXX**思威牌DHW6452B(CR-V2.4)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翔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银行存款973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案外人吉新萍为申请人张翔华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赣XXXX**思威牌DHW6452B(CR-V2.4)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