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景华与赵俊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华,赵俊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784号原告:杨景华,女,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赵俊荣,女,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华与被告赵俊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返还原告杨景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