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卫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桐柏县新集乡王楼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成,桐柏县新集乡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成,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桐柏县新集乡王楼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桐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新集乡王楼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卫成与被执行人桐柏县新集乡王楼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