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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吉林,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海安县。负责人:薛佖。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法定代表人:陈立民,董事长。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87361.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在诉讼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为会理字第××号、00××98号、00××99号、00××70号、00××01号、00××02号、00××03号、00××04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会国用(2008)字第50700009号、50700010号、508000**号的土地使用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为会理字第××号、00××98号、00××99号、00××70号、00××01号、00××02号、00××03号、00××04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会国用(2008)字第50700009号、50700010号、508000**号的土地使用权,但目前该房地产处置时机尚不成熟,暂难处置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顾慧华审 判 员  季敬飞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